浅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国内的应用

点击数:421 | 发布时间:2025-05-26 | 来源:www.jamiot.com

    摘 要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国际及国内的运用状况、实践中的应用来讲解其要紧意义,努力提升会计职员的职业判断水平。
    关键字 会计准则 实质 应用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尤为重要的会计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革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这一会计原则遭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拟定机构的一致推崇,成为研究的热门。经济现象越复杂,其表现的形式日趋多元化,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需要反映买卖或事情的真实,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同时也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形式。
    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规范》中,初次正式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这是继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2项会计核算原则后新增加的,它对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标准,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具备指导意义。但事实上,作为一项要紧的国际会计惯例,在以往的会计实务工作中,该原则是会计职员在处置具体买卖或事情时常常不自觉运用的原则,如“筹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它是保证会计信息水平的要紧原则之一。
    1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准则中应用
    1.1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财务报表的水平特点之一。其指出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假如想如实反映其所意图反映的买卖或其他事情,那就需要依据它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只依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并进一步讲解道:“买卖或事情的实质并不是一直法律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一致,譬如,企业通过用文件宣称将某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过户给某实体来处置资产。然而,协议中仍存在保证企业继续享有所出售资产中包括的将来经济利益的条约。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这项资产出售作为销售来报告就不可以如实反映这笔买卖。
    1.2 在各国财务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定义最早出目前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定义与会计原则”中。APB觉得,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买卖或事情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买卖或事情的法律形式是不是不同于其经济实质。英国的会计准则可能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程度说明得最详细的一个。在其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报告买卖的实质》规定“财务报表要反映买卖的实质而非只是他们的法律形式”。公告需要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要报告其所记录的买卖实质,并指出会计师须考虑买卖各方在正常状况下的逻辑动机和期望值。
    1.3 在国内会计准则规范中运用
    国内发布的第一个具领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买卖的披露》(1997)中初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不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不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根据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可以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国内《企业会计规范》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1、“企业应当根据买卖或事情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未包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置具体买卖或事情时所常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水平的要紧特点之一。在具领会计实务中,买卖或事情的实质,总是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同的情形,比如,企业将某项固定资产供应给其他单位,供应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同时,买卖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供应方待日后某个时间内需要将它供应的该项固定资产以原价格购回。在这项买卖中,假如仅仅从固定资产供应这个事情看,好像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供应方可以确认供应固定资产的收益,但,因为补充协议又规定了供应方在将来某个时间内需要购回所供应的固定资产,即该项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真的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从买卖的整体上看实质是一项筹资行为,而不是一项销售行为。
    1998年及将来陆续发布的具领会计准则,也多次提到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买卖或事情的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近几年来,在对上市企业的某些重大案例判断时,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筹资出租方法租入资产、资产减值筹备的计提、销售产品售后回购、收入的确认、代销产品处置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状况的运用。
    1.4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1)筹资租入固定资产。筹资出租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出租,出租资产的所有权最后可能转移,也会不转移。企业筹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是出租方,但因为资产出租期占出租资产还可以用年限的大多数,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是承租方。因此,筹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假如出租期满出租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便宜购买权,且在出租时可以断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状况下,筹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2)自建固定资产。自建固定资产包含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子、建筑物、各种设施与大型机器设施的安装工程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依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规范》则规定,是不是“达到预定的可用状况”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重点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哪些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国内《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非常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本钱可以靠谱地计量。依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可以确觉得无形资产。然而,经济进步的现实对这一怎么看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买卖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己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进步的,为企业实质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概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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